管理辦法
條款 1(目標與實作)
趨勢科技跨越海洋、時區與文化差異,(以下稱「公司」)在不同國家建立核心企業部門並進行跨國營運。
「公司」營運所在的國家,其法律與風俗各異,且這些不同營運環境的道德標準可能也會不同。「公司」也在 Nasdaq 股市 (Nasdaq) 與東京證交所 (TSE) 掛牌交易;它們均可能對利益衝突的道德處理、完整且公正的公開程序,及遵循法律、規則及規章等有更特殊的要求。
此管理辦法的目標 (以下稱「管理辦法」)在於確保已傳遞「公司」的企業管理標準給「公司」所有董事、主管與員工。
「公司」董事會已針對「公司」所有董事、主管與員工採用此管理辦法,以:
- 鼓勵誠實道德的行為,包括個人與職業關係之間實際或明顯利益衝突的道德處理方式;
- 鼓勵完整、公正、精確、適時及易懂的公開報告及文件,以便「公司」提出或提交給美國聯邦證交法規定的美國證管會 (SEC)、日本證交法規定的日本政府相關機構 (JGA),以及「公司」發表的其他公開言論;
- 鼓勵遵循適當的法律、政府法規、規則及規章;並
- 鼓勵立即內部報告違反此「管理辦法」之行為給此處指定的適當人員,並提供強制執行機制。
每位董事、主管與員工都有義務正直地對待「公司」。除了其他條件之外,正直行事包括誠實與公正。欺騙與違反原則不符合正直的條件。他或她必須:
- 正直行事,包括在誠實及公正的前提下,仍必須保持資料的機密性或遵守公司政策。
- 注意法律(包括但不限日本與美國證券法)的形式和精神,與政府規則及規章、會計標準與公司政策。
- 遵守高企業道德標準。
條款 2(利益衝突與企業商機)
所有董事、主管與員工應避免與「公司」利益衝突的行為,並將個人利益置於「公司」利益之下。當個人的私人利益干擾或似乎干擾「公司」利益時,就會發生「利益衝突」。當員工的行為或利益可能讓他/她難以客觀、有效地執行「公司」任務時,即可能產生利益衝突。比方說,如果員工或其家人因「公司」職務之便收到不當的個人利益,即會產生利益衝突。必須經過董事會核可的具體利益衝突狀況包括以下:
- 任何供應商或客戶的任何重要所有權利益;
- 任何客戶、供應商與競爭廠商之間的顧問或雇用關係;
- 任何會使個人分心而無法投入適當的時間與注意力在「公司」責任的外部業務活動;
- 來自與「公司」有現有或潛在業務關係之公司的昂貴禮物或其他娛樂收據;
- 處於監督、評審或影響工作評估,以及任何直系家屬可獲得報酬或利益的職位;並
- 必須在相等層級的董事、主管與員工許可的情況下,才能買、賣「公司」的任何產品。
會對員工造成利益衝突的任何事物,且該事物如果與其家族成員相關,也很可能會造成利益衝突。
條款 3(公司公開)
3.1. 「公司」中每位參與公開程序的董事、主管與員工必須熟悉並遵循「公司」的公開控制與程序,以及他或她工作責任範圍內相關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,以便「公司」提交給 SEC 及/或 JGA 的公開報告與文件,能依情況完全符合適當的美國聯邦證券法律及/或日本證券法律。此外,擁有這些文件歸檔或「公司」其他有關一般業務、結果、財務情況與前景公開通訊之直接或管理權限的他或她,應該在其工作責任範圍內,諮詢其他「公司」主管與員工,並採取適當的公開相關步驟,以達到完整、公正、精確、適時與易懂的公開目標。
3.2. 每位董事、主管與員工在其工作責任範圍內,必須:
- 他或她應熟悉適用「公司」及「公司」業務與財務營運的公開要求。
- 非故意誤傳或造成其他人誤報有關「公司」的事實給「公司」內外的其他人,包括「公司」的獨立稽核人員、政府規範機構與自主的組織。
- 適當檢閱並審慎分析提議的公開資料以確定其精確度與完整性(或在適當時指派此任務給其他人)。
條款 4(機密性)
所有董事、主管與員工應維護有關「公司」、關係企業、客戶、合資企業及其他類似一方的保密資訊,一旦洩漏,將會傷害「公司」或其他類似單位。
條款 5 (禁止不公平的交易)
5.1. 「公司」不會透過非法或不道德的業務行為來追求競爭優勢。
5.2. 所有董事、主管與員工應盡力公平對待業務上的客戶、競爭者與其他人士,並避免從事不公平的交易或行為,例如操控價錢或市場、不適當地隱瞞事實、利用職位優勢取得不當的資訊、傳達錯誤的資訊以及其他類似行為。
條款 6(「公司」資產的保護與適當使用)
所有董事、主管與員工應該保護「公司」資產且確保有效地運用該資產。所有「公司」資產只能用於合法的業務用途,且不得使用在違反美國海外貪污行為法 (US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) 或其他適當法律及規章的違法行為。
條款 7 (遵循法律)
7.1. 所有董事、主管與員工必須注意適用「公司」業務的所有法律及規章,包括美國與日本證券法律。
7.2. 所有董事、主管與員工必須對證券投資的行為充份注意,以免違反內線交易法,且確定遵循所有適當的證券法、規章及「公司」規定。
7.3. 內控經理 (Internal Control Manager) 和/或全球人力資源和/或法律部門有責任更新本「管理辦法」,以維持遵循適當的法律與規則。
條款 8(報告不遵循法規的責任)
8.1. 所有董事、主管與員工必須接受遵守此管理辦法的個人責任,且任何董事、主管與員工在得到實際或預謀的違反或可能違反「管理辦法」之交易的資訊、消息或懷疑時,應立即報告這類交易行為給其直屬上司或其他適當的經理,或直接報告地區人力資源與/或法律部門。
8.2. 必要時,地區人力資源與/或法律部門會將報告轉遞給全球人力資源與/或法律部門和/或企業稽核人員和/或內控經理。在這種情況下,上述人員均有責任針對違反管理辦法行為的報告,進行完整徹底的調查。
8.3. 違反法律或本「管理辦法」的董事、主管與員工必須接受懲罰,這包括最嚴重解雇,或在犯罪或嚴重違法的情況下通知 SEC 或適當的執法機關。董事會必須採取行動矯正違法行為,並避免類似違規行為再次發生。
8.4. 符合任何條款 8.1 報告的「公司」以及任何董事、主管與員工,不得針對提交報告或參與報告調查的人員,其報告或調查行為進行報復。
條款 9(本管理辦法的修正與棄權書)
9.1. 只有在公司董事會決議之下,管理辦法方可修正,此時也可以准予豁免董事、主管或員工在任何方面遵循此管理辦法的責任之棄權書 (waiver)。
9.2. 必須根據相關的美國證管會 (SEC) 與 Nasdaq 及/或 TSE 規定,進行此管理辦法的任何變更或授與公司董事或主管任何棄權書,且在必要範圍內立即對股東公開該資訊。

